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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气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防雷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杭州市气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防雷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杭气发〔2009〕14号)


各区、县(市)气象局(或气象灾害防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
  当前,我市已进入雷电灾害多发季节。为有效预防雷电引发的事故,减轻雷电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雷重点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19号)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以防雷重点单位为重点的防雷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和职责分工
  本次防雷安全专项检查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自查、检查和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工作分工如下:
  (一)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防雷安全自查工作,并及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二)各区、县(市)气象局和区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气象灾害防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防雷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三)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单位(区域)的防雷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四)市气象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次防雷安全专项检查的督查工作。
  二、检查范围及重点内容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范围为防雷重点对象及其责任主体单位。防雷重点对象是指遭雷击后易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对社会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场所、建筑物和设施,其责任主体单位为防雷重点单位。防雷重点对象主要包括:易燃易爆场所及建筑、重点文物保护建筑、党政军机关办公大楼、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或建筑)和各类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建筑、设施)等。其他单位也应当对照本通知要求开展防雷安全自查。
  (二)检查内容
  1、建立防雷安全工作责任制情况;
  2、落实雷电预警接收方式情况;
  3、新建项目开展雷击风险评估情况;
  4、新建项目办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情况;
  5、已建建筑安装防雷装置情况;
  6、已安装防雷装置开展定期检测与维护情况;
  7、建立雷电灾害应急预案情况;
  8、历史上发生雷击灾情情况;
  9、开展防雷安全教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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