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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一)试点范围。全省范围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开展试点。青岛市参照省里做法,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工作。

  (二)试点时间。试点工作从2009年6月开始。

  (三)保险责任。主要是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后,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有关死亡赔偿的规定给予保险赔偿,即按每人每年不低于上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确定赔偿金额。造成从业人员伤残的,按照保险合同中的附加险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四)保费来源。结合我省实际,保费由投保单位按照规定开支,也可以从生产经营单位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列支。

  (五)保险条款和费率。实行全省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条款和费率由省安监局和山东保监局组织承保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实行与被保险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及以往年度事故发生情况等相结合的费率浮动机制,促进参保企业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六)经办方式。为提高保险服务水平,承保工作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山东省分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山东分公司负责。

  (七)支持政策。

  1.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减交或免交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2.将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参考条件。

  3.允许承保公司按照保费收入的5%提取防灾防损费用,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等费用支出。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组织完善工作机制。为了协调解决全省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由省安监局、金融办、经贸委、煤炭工业局、国防科工办、山东保监局及承保公司等参加的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部门工作职责。省安监局负责全省试点的具体组织实施,抓好宣传发动和培训,及时调度掌握试点工作情况,加强对试点的督促检查。省金融办负责做好全省试点的总体协调和指导工作。省经贸委、煤炭局、国防科工办等部门负责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引导、鼓励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参保。山东保监局负责对承保公司经营试点业务进行监管,制定指导性行业服务标准,确保各项承保业务依法有序开展。承保公司要做好事前防灾防损,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及时迅速地支付赔款,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各有关部门和承保公司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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