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为充分考虑各热电厂生产运行中“热电平衡”和季节性生产的实际情况,对各月度发电量计划需要调整的企业,在其年度发电量计划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可根据生产实际、供热量、检修等特殊情况,提前10个工作日向杭州市电力局提出下月及后几个月的计划调整报告,并抄报市经委。全年调整次数不超过4次。各县(市)、区供电部门和经发局,要从严控制全年地方电厂(热电厂)发电计划指标,并根据年度指标进行分月平衡局。
五、各电厂要严格按照国家《节能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电力法》和《
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能源政策、方针的要求,加强企业节能降耗工作,健全和完善节能管理制度、能源计量、统计报表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努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各热电厂要严格控制非事故状态下的降温降压供汽,禁止抽凝机组纯冷凝运行,并尽快实施抽凝机组的背压改造,按计划完成杭州市燃煤热电企业脱硫改造工程。
六、各电力部门应当科学合理地制定各热电厂的发电负荷曲线,必须充分考虑供热负荷曲线变化和节能因素,确保地方电厂(热电厂)安全、稳定、可靠运行,确保热电机组的正常供热。坚持“以热定电”原则,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非事故状态下,不得强迫热电企业机组解列和减压减温供汽。应根据各电厂的发电量计划,并扣除合理的厂用电量后安排购电计划。
热电联产是节能降耗、污染减排的重要举措之一,各经贸部门要帮助热电企业扩大集中供热,采取措施做好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小锅炉拆除工作。
七、要求各电厂和供电局按月(次月5日前)如实及时将《火力发电厂生产情况报表》(BDA102-2号表)直接报送杭州市经济委员会能源交通处和杭州市电力局营销配电处;各电厂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给统计部门的同时,要抄送给杭州市经济委员会。逾期不报或上报数据不实,影响发电计划安排、调整和上网电量结算的,其责任自负。
请各单位、各企业认真执行地方电厂(热电厂)发电计划。并将各电厂、供电局年、季、月度发电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在每年、季、月后7日内上报市经委、市电力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