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经委关于下达二OO九年地方电厂(热电厂)发电量计划的通知
(杭经能源〔2009〕160号)
各区、县(市)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供电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杭州市工业、城建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地方电厂(热电厂):
根据省经贸委《关于下达2009年6000千瓦及以上非统调地方电厂发电量计划的通知》(浙经贸电力〔2009〕1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2009年地方电厂(热电厂)发电计划下达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执行。
一、省下达给我市地方电厂2009年的发电计划为50.29亿千瓦时,其中公用电厂41.36亿千瓦时,自备电厂8.93亿千瓦时。
二、2009年发电计划适用于目前已投产运行机组及已明确在2009年新投运的机组。
三、2009年发电计划的制定原则
(一)公用热电联产企业2009年发电计划,以各电厂2008年实际发电量为基数,扣除2008年新投产机组发电量后,按增长15%确定。2008年及以后新投产机组,依据2009年平均发电容量,按5000小时核定发电量计划。其中,按上述原则测算,2007年及以后投产的新建热电联产企业机组若年平均发电计划低于5000小时,则按5000小时核定发电计划,高于5000小时的发电计划不变。未建供热管网,未开展对外供热的热电企业,年发电利用小时不得超过3900小时。
(二)企业自备热电机组要以节能降耗为抓手,努力开展技术进步与结构调整工作,原则上自发自用,不另行下达2009年发电计划。
(三)垃圾(含污泥)焚烧发电厂按垃圾(污泥)处理需要发电(暂按6500小时纳入年度电力电量平衡和下达指导性发电计划);水泥纯余热发电机组根据余热量按需发电,不再下达发电计划;硫酸纯余热发电机组年发电计划利用小时按6500小时核定;其它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年发电利用小时按6000小时核定;达不到非常规燃料发电燃烧要求(助燃原煤重量比低于20%,煤矸石、煤泥等入炉燃料的发热量低于12550千焦/千克)或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不合格的按3900小时核定。
(四)地方天然气机组年发电利用小时原则上按3500小时安排,气源未落实的安排300小时发电计划,用于机组保养运行。
(五)未经权限部门许可,违规建设的发电机组,不下达发电计划,电网企业不得为其接入系统。擅自扩大规模建设的超过许可规模部份容量不下达发电计划。新建发电机组须经省、市级有关单位并网前检查,确认项目主体建设符合核准文件,电网企业方可予以并网调试和按下达计划调试发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