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引导性基金,通过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主要通过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等方式实施投资运作,以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本金形式存续,逐年投入。
(四)创业投资基金。推动有行业背景和专业特长的“天使投资人”、法人机构及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种子期、成长初期的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四、加大对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政策支持
(一)鼓励发展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对在我省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省金融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对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在省内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管理基金规模超过10亿元且对当地经济带动作用大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经批准可享受金融机构总部相关政策,所在地政府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加强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方向的引导。引导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积极参与大型骨干企业并购重组,加大对暂时困难成长型企业的投资力度,所在地政府应给予相应支持。支持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加大对高新技术、业务和商业模式创新等企业的投资力度。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以股权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支持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拓展业务。鼓励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为企业提供先进管理经验和其他增值服务。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符合居民企业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可作为免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省及具备条件的市、县(市、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加强对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的同时,也可引导和支持符合我省经济发展方向的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对股权投资管理公司重点投资的成长型企业,符合上市条件的,积极推荐上市。支持引导股权投资管理公司通过产权交易所等要素市场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企业股份,拓宽股权投资退出渠道。此外,鼓励引导我省企业引进省外、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参与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项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搞好服务,并在核准手续、要素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四)积极培育和吸引股权投资管理高级专业人才。对引进急需高级专业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经批准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级人才,可由引进地政府另行给予适当资助或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