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住宅小区计划生育工作,现将各级、各部门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区、县(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1、将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纳入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本部门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2、指导、督促、协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每年配合同级计生部门对辖区内住宅小区至少开展一次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督查,并将督查结果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3、将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完成情况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评先、评优的考评内容之一。
(二)区、县(市)计生部门、乡、镇(街道)计生办
1、将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职责,开展计划生育业务指导和管理;协同同级房产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督查;
2、配合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对住宅小区开展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考核,依据考核结果落实目标兑现、一票否决等;
3、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做好住宅小区居民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免费避孕药具发放、技术服务、生殖保健和优生优育等服务工作。
(三)社区(村)居民委员会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辖区内住宅小区纳入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范围,进行指导、管理、考核和评议;
2、每年分别与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协议书,定期组织召开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共同督促住宅小区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落实到位;
3、在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配合下,建立并完善住宅小区居民计划生育档册,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法律法规咨询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4、根据《
物权法》和《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组织并指导住宅小区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会同业主委员会开展业主自治工作,共同建立并完善计划生育协会组织,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促进业主“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住宅小区所在地未成立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以上职责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