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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第四章 分配激励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调入(迁入)本市的,按下列类别享受由市财政发放的岗位津贴:

  (一)第八条第一类人才,每月岗位津贴为8000元;

  (二)第八条第二类人才,每月岗位津贴为5000元;

  (三)第八条第三类人才中“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每月岗位津贴为3000元,其余每月岗位津贴为1000元。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到“两翼”地区和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长期工作的,在以上标准基础上,由当地财政再增发500元专家特别补助费。

  第十五条 柔性引进的第八条第一、二类人才,专家津贴可根据其在渝实际工作时间按比例发放。

  第十六条 引进到党政机关专业技术岗位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聘任制,岗位职务、薪酬可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并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第十七条 引进到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的高层次人才,经协商可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效益工资制、项目工资制、成果工资制,也可实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制度。

  第十八条 引进人才在本市工作并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5年全额返还。

第五章 项目扶持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承担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由用人单位视其情况给予一定的科研启动经费。

  第二十条 对第八条第一、二类人才,用人单位每年资助资料等经费6万元;尊重本人意愿,配备工作助手;配备国产轿车一辆;提供应邀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对第八条第三类人才,用人单位每年资助资料等经费4万元;保证其工作和生活用车;每年提供应邀参加2次以内的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对第八条第四类人才,用人单位每年资助资料等经费2万元;保证其工作用车;每年提供应邀参加1次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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