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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3.国家“863”、“973”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

  第三类:

  1.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获得者前三名;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5.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6.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7.“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

  8.“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第四类:

  1.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单位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2.国(境)外经济金融、科教文卫知名专家。

第三章 安家资助

  第九条 引进人才调入(迁入)或柔性引进每年在渝工作半年以上的,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供其使用:

  (一)第八条第一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第八条第二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三)第八条第三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

  (四)第八条第四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第十条 引进人才调入(迁入)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可享受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其中,引进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引进到企业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补助1/3、用人单位承担2/3。

  (一)第八条第一类人才安家补助费200万元;

  (二)第八条第二类人才安家补助费100万元;

  (三)第八条第三类人才安家补助费30万元。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在本市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免征契税。

  第十二条 在外留学人员(含香港、澳门地区)来渝工作或服务的,购买一辆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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