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渝府发〔2009〕5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已经2009年4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
若干优惠政策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吸引高层次人才,加快建设内陆开放高地,统筹城乡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引进人才,是指从本市行政区域外和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引进人才坚持科学人才观,遵循急需实用、能力优先、注重业绩的原则。
第四条 引进人才既可采取调入(迁入)方式,也可采取柔性引进、智力引进、团队引进等方式。
第五条 建立和完善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市场化配置的引进人才机制。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
第二章 引进的重点领域与对象
第七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
(一)汽车摩托车、石油天然气化工、装备制造、材料冶金、电子信息、综合能源等全市规划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
(二)森林重庆、畅通重庆、平安重庆、健康重庆、宜居重庆“五个重庆”建设领域;
(三)全市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研究领域。
第八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对象:
第一类: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
1.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千人计划)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