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200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来政发〔2009〕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来宾市200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来宾市200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切实做好来宾市2009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2009〕65号)要求,结合我市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特制定本方案。
一、2008年全市地质灾害发生和治理情况
(一)地质灾害发生情况
2008年我市共发生地质灾害22起,均属小型级别以下,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9.95万元,无人员伤亡。其中:武宣县发生滑坡5起、崩塌3起;忻城县发生崩塌4起;合山市发生地面塌陷3起;象州县发生滑坡1起、崩塌1起、地面塌陷1起;金秀县发生崩塌1起、地面塌陷1起;兴宾区发生崩塌1起、地面塌陷1起。与2007年发生地质灾害10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7.3万元相比,地质灾害发生次数和财产损失均大幅上升。引发上述灾害主要是由于强降雨、矿山开采、工程削坡建设等综合因素:一是由于受2008年汛期强降雨影响,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事故的增加;二是由于矿山地下开采、岩溶侵蚀等原因引发了新的地质灾害类型--地面塌陷(2007年我市没有发生地面塌陷地质灾害,2008年发生6起);三是由于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资金投入不足,使地质灾害隐患点得不到及时治理。
(二)地质灾害治理情况
2008年我市两次投入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共307万元,其中:第一次投入130万元(其中自治区补助资金60万元,地方自筹经费70万元),第二次投入177万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达全区第三批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经费补助时,分别给我市的武宣县、兴宾区、忻城县各80万元、70万元和27万元)。
2008年全市共完成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5处,其中武宣县完成危岩治理1处,忻城县完成危岩治理3处,兴宾区完成地面塌陷治理1处。2008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达我市第三批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项目,有关县(市、区)正在组织勘查施工之中。
二、全市主要地质灾害点的分布、威胁对象及范围
(一)主要地质灾害点的分布
根据各县(市、区)的调查统计,全市已发现并记录在册的地质灾害隐患区(点)共有224处 (其中2008年新增9处),直接威胁到2万多人的生命与1.5亿元财产的安全,其中,按灾害类型划分:崩塌143处、滑坡46处、泥石流4处、地面塌陷18处、地裂缝13处;按灾害级别划分:大型12处、中型49处、小型163处;列为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有113处(见附件1)。崩塌、滑坡为突发性地质灾害,主要分布在金秀县、忻城县、兴宾区、武宣县、象州县等山地丘陵区、江、河大堤(岸),在有尾矿库、采矿坑的平地也常常发生崩塌事故;泥石流主要发生在金秀县的山区沟谷中,在汛期暴雨或持续降雨作用下形成;地面塌陷、地裂缝主要分布在合山市、兴宾区、武宣县、忻城县等有地下矿山开采或岩溶发育的区域。
(二)地质灾害威胁对象及范围
1.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主要威胁坡下村庄村民、学校师生等人员和建筑、桥梁、道路,交通、水利等设施的安全。
2.地面塌陷、地裂主要是威胁居住在矿区及附近的人员,尤其是合山市、兴宾区,因地下煤矿开采,近几年来,均不同程度发生地面塌陷、地裂缝的地质灾害,应重点加以防范。
三、2009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一)汛期气象趋势预测
根据市气象部门提供的《来宾2009年汛期气候趋势预测》,预计来宾市2009年汛期(4~9月)总降雨量比常年同期略少,但降水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其中前汛期(4~6月)降水量正常,后汛期(7~9月)大部分偏少1~2成。预计降水高峰月出现在6月,发生局部性致洪暴雨的可能性较大。预计后汛期影响广西的热带气旋有3~5个。
(二)地质灾害发生时段和类型
根据我市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现状,结合气象变化趋势预测,今年我市地质灾害发生机率与去年相当,地质灾害多发时段主要集中在5月至8月。6月和7月为强降水集中期,有可能发生局部暴雨等灾害气象,在连续强降雨时,容易发生以山体斜坡、高陡斜坡、公路边坡、尾矿库坝及废弃矿山为主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突发性地质灾害;地面塌陷、地裂缝地质灾害多与岩溶、采矿活动有关,发生时间具有不确定性。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
根据我市地质灾害发生特点,突发性地质灾害(崩塌、滑坡与泥石流)主要发生于山地、丘陵区。这些地区山高坡陡,地形切割强烈,断裂发育,岩石破碎、风化强烈和坡积层厚度大且松散等存在大量地质灾害隐患,且受削坡建房、公路开挖、矿山开采等工程活动的影响,极易发生地质灾害。需重点加以防范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有:
1.金秀地质灾害易发区:该区主要以碎屑岩分布为主,区域内多属中、高山地形,坡陡、高差大。地形断裂发育,岩石破碎、风化强烈,坡积层厚度大且松散,地质环境脆弱,人为影响因素多,极易产生滑坡、岩崩、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2.武宣县东南部易发区:该区以中低山地形为主,泥盆系地层广泛分布,地形坡度大,是山体滑坡、岩崩地质灾害易发地区。
3.武宣县中西部和忻城易发区:该区属喀斯特岩溶盆地,石灰岩广泛分布,山势陡峻,岩体风化严重、裂隙和岩溶发育,是岩崩、地陷、地裂地质灾害易发区。
4.合山市、兴宾区、象州县易发区:该区内采矿活动历史久、范围广,以煤、重晶石、石膏矿产开采为主,且多在群众生活区及周边地下采矿,极易引发地面塌陷、地裂和矿坑突水等地质灾害;兴宾区的平阳、迁江、寺山等乡镇石灰岩分布广泛,风化强烈,裂隙发育,极易引发岩崩地质灾害。
5.公路易发区:我市山区公路大多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沿线存在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隐患,尤其是金秀、忻城等山区县乡级公路,因公路两侧削坡高而陡,边坡处理不彻底,一旦遇到强降雨,极易发生崩塌、滑坡地质灾害,需要加以重点防范。
四、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我市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为4~9月份的汛期,汛期是暴雨、洪涝、台风多发的季节,极易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各县(市、区)应重点做好汛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范工作。其他时段则重点防范矿山开采、工程建设引发的地面塌陷、地裂的地质灾害。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制
地质灾害的防治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人为本,要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气象、民政、公安、财政、计划、地震、安监、环保、教育、旅游等部门,在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将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具体责任人,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要按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编制年度防治方案,落实各项防灾制度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会同同级建设、水利和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本辖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编制工作,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汛期值班制度、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制度、灾情速报制度和地质灾害明白卡发放制度,把地质灾害各项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群测群防工作
各县(市、区)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四级监测网络,加强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隐患区(点)的排查工作,当出现灾害隐患或发生地质灾害时,要安排专人对隐患点或地质灾害点进行监测。要明确落实监测单位责任人和监测人员,对责任人员已经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调整,新发现的隐患点要及时落实群测群防责任。
(四)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工作对提高防灾主动性具有重要意义,市国土资源局、气象局及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尚未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的县(市、区),应及时建立,在汛期中要切实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群测群防工作人员应密切关注预警信息,准确掌握降雨及台风动态,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做好防灾避灾工作。
(五)加强汛期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工作
汛期前,各县(市、区)要组织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发现有不稳定迹象的要及时处置,切实把地质灾害消灭在萌芽中;汛期期间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巡回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发现险情和灾情时,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转移受威胁的人员,情况紧急时,应强行撤离受威胁的人员,避免人员伤亡。汛期后要进行复查,发现地质灾害隐患要及时防治,做好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工作。
(六)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各县(市、区)要不断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充实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应急小分队,尚未建立地质灾害应急小分队的县(市、区),应从武警、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抽调一批精干人员组成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小分队,担任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任务,同时,通过加强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小分队的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发生小型以下(含小型)地质灾害时,当地国土、安监、民政等部门有关领导及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应亲赴现场指挥抢险救灾和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发生中型以上(含中型)地质灾害时, 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和成员应亲赴现场指挥抢险救灾和参加抢险救灾工作;抢险救灾队伍要迅速进入现场排险和抢救受灾人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地质环境监测站等相关部门,尽快查明险、灾情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措施;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和要求及时做好抢救受灾的相关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加强地质灾害评估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要加强人为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在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审批新建住宅以及爆破、削坡、填土、开挖水渠和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无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者按照国家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建设工程项目申请用地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如不评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预审及审批手续,建设部门不予批准建设项目;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把地质灾害治理列入总体设计和工程预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新建、改(扩)建矿山必须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如不提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八)认真做好公路、铁路沿线、旅游区及学校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公路、铁路沿线和旅游区及学校区域的巡查和调查,对影响交通安全和威胁旅游人员及师生生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人民生命与财产的安全。
(九)加强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矿山及重点工程安全
进一步加大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力度,依法打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地质环境、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在汛期洪水可能危及到的矿山必须停止开采,撤离全部人员。对矿渣堆、尾矿库要进行灾害隐患检查,避免滑坡、崩塌、泥石流等灾害的发生。
(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写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目标和依据,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在对本辖区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状况进行专项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本辖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的分布及发育特征,规律、稳定性,以及主要建设工程的分布情况等,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编制市、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十一)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力度
属工程建设和矿山开采等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坚持地质灾害“谁诱发、谁治理”的原则,责成诱发者及时治理。坚决关闭破坏生态环境、地质灾害易发、安全生产得不到保障的矿山,加大对破坏地质环境、诱发地质灾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从源头预防地质灾害。对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的自然地质灾害和地质灾害隐患,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组织治理。对经过调查论证,治理技术难度大,经济上不合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采取搬迁避让措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08年12月得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08年地质灾害治理第三批项目治理补助经费的县(市、区),要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08年地质灾害治理第三批项目治理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8]509号)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尽快完成治理工作,确保灾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十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资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宣传、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地质灾害调查、小型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监测预报和地质灾害防灾应急工作的组织、抢险救助、避让搬迁、应急治理和灾后恢复与重建的经费补助。要切实加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申报、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资金使用等,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切实加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101号)要求执行。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