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保排污费。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以环保专项补助形式支持企业开展污染治理。(具体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2.质监检测费。对企业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的检定、特种设备及产品检验检测费用,质监部门按收费标准的最低档次收取,并帮助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给予缓缴或免缴。(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负责)
3.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特殊困难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给予相关减免税照顾。(具体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4.电费滞纳金。电力部门对确有困难的企业不收或减半征收延交电费的滞纳金,对确有困难的生产企业在2009年6月30日前不实行预缴电费的要求。(由来宾供电局负责组织实施)
5. 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以2008年为标准,2009年任何单位不得提高对市内企业行政事业性征收标准,已发出提高征收标准的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国土、建设、工商、审计、消防、交通、安监、人防等部门,对工业企业申报的工程验收、信贷抵押、规费征收(矿产品除外)、企业年审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规定收费标准最低档次的50%收取,并给予缓交或免交的政策扶持。(由市国土、建设、工商、审计、消防、交通、安监、人防等部门负责)
6.其它减轻企业负担的相关工作。严禁对企业“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全面清理企业年检、年度审验等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要简化手续,集中办理。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原则上不再保留;确需工作需要的检查,须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市监察局负责)
(三)构建平台,努力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
1.成立来宾市中小企业投融资担保公司。市财政拨款1亿元作为成立来宾市中小企业投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金,贷款担保费率定为1%/年,积极支持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同时,充分发挥民间投融资担保公司的作用,并利用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促进银行放大授信比例。(由市经委负责具体操作)
2.促进银企沟通,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建立银企联系制度,由市政府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银企对接洽谈会,积极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争取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工业企业的信贷投放。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允许企业以设备抵押或产品抵押贷款,贷款利率按国家基准利率执行,部分企业可视情况给予更多的优惠。根据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加快推行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证发放制度,推广各商业银行与市内企业签订信贷合作协议方式,争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我市重点企业、重点行业的资金支持。(市政府办牵头,市金融办配合)
(四)加强联系与沟通,帮助企业争取上级的各类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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