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零售单位及本省内发展会员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等,直接将年度核验材料报至各县(市、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出版物批发企业、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网上书店等(包括新华书店系统和邮政系统的批发单位等),均首先将年度核验材料报至各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新华书店系统、邮政系统的批发单位的年度核验材料,还应分别经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省报刊发行局审核。
(三)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年度核验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各地要认真审核有关年度核验材料,必要时应进行实地审查。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在2009年3月15前,审核完毕所负责单位的自查报告和年度核验表,做出能否通过年度核验的决定。各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务必在2009年3月31日前,将审核通过后的出版物批发企业、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网上书店等的年度核验材料统一报至省局。
(四)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年度核验手续。对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企业,由发证机关换发新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在许可证正本上加贴年度核验标识、副本年度核验栏内加盖年度核验章。
(五)总结汇总。年度核验工作结束后,下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逐级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递交年度核验总结报告、年度核验情况汇总表以及附送被警告、暂缓年度核验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名单。各设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请于4月20日前向省局上报年度核验总结和汇总表以及附送本辖区被警告、暂缓年度核验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名单。
六、年度核验处理
(一)对不按规定履行年度核验手续的,按《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
四十七条给予警告、罚款处理。对经书面催告或警告处罚后仍不履行年度核验手续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登记。
(二)对有下列问题之一者,暂缓年度核验:
1. 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情况应予处罚的;
2. 对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的;
3. 不具备发行单位基本条件的;
4. 不能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数据的;
5. 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6. 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