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自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持下列资料到物业所在地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二)业主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选举和表决结果统计表;
(五)业委会组成人员基本情况及委员分工情况。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备案后7日内公示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持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备案证明申请刻制印章,并将印模式样报辖区所在地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三)代表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配合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区管理工作;
(六)公布业主委员会及委员的有效联系方式,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督促不交纳服务费的业主按时交纳;
(八)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
(九)积极宣传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
(十)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