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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盈利活动。

  实行业主自治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收支账目,并接受业主和居民委员会的监督。

  第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可以建议其改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但使用期已超过12个月的。

  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而不召开的,由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召开。

  业主人数不满20人的,经全体业主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业主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居民委员会、业主、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由5-9人组成,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代表各1名,业主代表3-7名。筹备组的组长由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业主自荐或者居民委员会推荐产生。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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