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人员分别审查出版物样本并提出个人鉴定意见;
(二)鉴定机关负责人主持审议作出鉴定结论并负责签发;
(三)制作出版物鉴定书。
在鉴定过程中有不同意见,经审议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报请上一级鉴定机关鉴定。
第十条 鉴定书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格式(附件1),鉴定内容须包括出版物版本记录主要项目、送审单位、送审人员、送审日期、认定依据、鉴定结论、鉴定书字号等。
鉴定书要文字简练,依据准确,结论明确。鉴定书字号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编制。省新闻出版局作出鉴定的编为“浙新出鉴省字〔××××〕第×××号”(方括号内为年度数,下同);各设区市鉴定机关作出鉴定的编为“浙新出鉴*字〔××××〕第×××号”,*为各市名称的简称;各县(市)鉴定机关作出鉴定的编为“浙新出鉴**字〔××××〕第×××号”,前一个*为各市名称的简称,后一个*为各县(市)简称。
第十一条 鉴定书由2名以上鉴定人员签名,加盖鉴定机关出版物鉴定专用章。
省新闻出版局各业务处室受理出版物鉴定的,作出鉴定结论后,由省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鉴定书。
第十二条 出版物鉴定机关可聘请专家组成出版物鉴定专家组,为咨询机构。专家组根据本规则接受当地出版物鉴定机关的委托对出版物进行审查并提出鉴定意见。鉴定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专家意见作出鉴定决定。
第十三条 鉴定中遇有疑难复杂问题,或应当事人申请要求重新鉴定的,经鉴定机关负责人决定,可报请上一级鉴定机关进行鉴定。
重新鉴定,除按规定办理受理手续外,申请人还应提交原鉴定书和出版物样本,并说明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
第十四条 鉴定结束后,承办的鉴定人员应当将鉴定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 鉴定机关对要求鉴定的出版物,原则上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延期的,应由鉴定人员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期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鉴定工作完成后,由各设区市鉴定机关汇总本辖区鉴定情况,每季度向省新闻出版局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和以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为载体的出版作品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类型的出版物。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浙江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认定)书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出版物鉴定(认定)书
浙新鉴字(20 )第 号 年 月 日
送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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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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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审
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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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 定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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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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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鉴定书一式3份,存档1份,送审单位1份,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1份。
浙江省出版物鉴定备案表
出版单位: 日期:
日 期
| 鉴定书编号
| 鉴定单位
| 送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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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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