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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扩大县(市)新闻出版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监制(2003)
  注:1.出版单位每次委托印刷(包括重印、加印、同一品种在不同企业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均需认真填写此委托书。2.此委托书涂改、翻印、复印无效;无出版单位公章无效。3.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备案。4.此委托书一式四联,一联由印刷企业留存,二联由印刷企业在印刷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备案,三联由出版单位在开出后十日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备案,四联由出版单位留存。5.出版单位在工艺和材料方面有具体要求,可另附工艺、材料单位或说明书,印刷费用、付款方式及其他要求可由双方另立合同。6.此委托书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统一印刷、发放及管理,解放军系统委托书印刷、发放及管理由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

  承印境外印刷品备案表

  顺序号:(20  )  号

印 刷 品 名

 

印 刷 数 量

 

规 格

 

委托方名称

 

地 址

 

委托方电话

 

传 真

 

印 刷 企 业

(受托方)名称

 

地 址

 

受托方电话

 

传 真

 

有 效 期

 

备案机关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浙江省出版物鉴定规则
(2009年4月7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地进行出版物的鉴定工作,打击非法出版活动,规范出版物市场秩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省新闻出版局和各市、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鉴定机关”)受理鉴定下列出版物:
  (一)违禁出版物,即内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出版物。
  (二)非法出版物,即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纸、期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擅自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出版物。
  第三条 各市、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应在职能处(科)室设立出版物鉴定小组,原则上由分管副局长兼任组长,指定2名(含2名)以上工作人员承担日常鉴定工作。
  第四条 出版物鉴定人员需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凡与查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充当鉴定人,应实行回避。
  鉴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持浙江省出版物鉴定资格证,方能从事出版物鉴定工作。鉴定人员资格实行年审制。
  第五条 出版物鉴定要完善档案管理,有专人妥善保管申请鉴定的出版物样本和有关材料,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并建立独立的档案室(柜),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随意外借。

第二章 受理鉴定

  第六条 出版物的鉴定,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本省出版的正式出版物、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涉嫌含有违禁内容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出版作品和图书型内部资料出版物及音像电子非卖品由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管理处(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处)负责受理鉴定,报纸、期刊和连续型内部资料出版物由省新闻出版局报刊管理处负责受理鉴定;
  (二)省外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涉嫌含有违禁内容的,由省新闻出版局执法指导监督处负责按有关规定提请新闻出版总署或出版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鉴定;
  (三)非法出版物涉嫌含有违禁内容的,由省新闻出版局执法指导监督处负责受理鉴定或提请新闻出版总署鉴定;
  (四)其他涉嫌非法出版物,原则上由各市、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鉴定。
  第七条 出版物鉴定机关原则上只负责受理下列鉴定任务:
  (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查处案件需要依照规定提请鉴定的;
  (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委托鉴定的。
  第八条 受理出版物鉴定的程序:
  (一)查验申请或者委托鉴定的公函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听取并审阅送审单位介绍案件情况(包括出版物来源、数量、涉案人员、基本案情等内容)和鉴定要求;
  (三)查收出版物样本和目录清单。
  根据查验情况,确定是否受理鉴定或修改鉴定要求。必要时可要求补送材料。受理鉴定需出具回执。

第三章 鉴定

  第九条 出版物鉴定由鉴定机关2名(含2名)以上鉴定人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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