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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扩大县(市)新闻出版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三)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事前备案。
  1.出版物印刷企业接受本省或者省外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必须在印刷前,到所在地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理备案手续。接受本省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应提交出版单位出具并加盖公章和受委托印刷企业盖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接受省外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应提交经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盖章和出版单位、受委托印刷企业盖章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接受省外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应提交经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盖章的有关证明。
  《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统一格式,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印制。
  2.申请人提交的印刷委托书符合要求,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应当受理。由经办人签名后,在委托书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对不符合要求的,须一次性指明,要求申请人补正。有特殊原因不能当场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告知申请人理由和办理的时间。
  3.出版物印刷企业在验证经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备案的印刷委托书后,方可承接有关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业务。
  4.出版物印刷企业承接印刷图书、期刊不办理印刷委托书备案手续的,依法予以查处。未办理印刷委托书备案手续承接图书、期刊印刷业务受到查处的,查处期间,不得为其办理印刷委托书备案手续。
  (四)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包装装潢印刷品事前备案。
  1.印刷企业承接印刷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包装装潢印刷品,在印刷前,要向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理备案手续。
  2.承接印刷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包装装潢印刷品须提交的材料有:
  (1)承印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备案报告;
  (2)印制委托书或印制合同;
  (3)委托方委托印制的商标图样;
  (4)委托印制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底样。
  所有申报的备案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印制委托书或印制合同如是外文的,同时提供中文译文。
  涉及承印境外地图类印刷品的,要同时报送省或者国家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样品;涉及承印境外宗教用品的,要同时报送省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承印境外注册商标标识的,申请人必须验证委印单位的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保存其复印件。
  3.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无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要予以受理,填写《承接境外印刷品备案表》予以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指明,要求申请人补正。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告知申请人理由和办理的时间。
  4.申请人在备案后,方可承印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承印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全部运输出境。
  四、委托管理的要求
  印刷经营审批备案事项委托管理工作,在受托方行政区域内执行。
  (一)各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印刷经营审批备案事项,必须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办理结果,不得接受申请人的宴请、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得循私枉法。
  (二)各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必须对印刷业经营者履行行政许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印刷业经营者办理上述审批、备案手续,必须对其提交的各种材料所反映的实质性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以欺诈、胁迫、贿赂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要撤销行政许可。对违法违规从事印刷经营者,要给予行政处罚。对承印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印刷品的,印刷业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不备案的,未办理备案手续擅自从事有关印刷经营活动的,未将所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内销的,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情况要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行政处罚要依据规定程序办理,处理后形成的文字材料要归档。
  (三)印刷经营者备案后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境外委印单位的印制委托书和印制合同、《承接境外印刷品备案表》、承印境外地图类印刷品和境外宗教用品的批准文件必须妥善保管两年,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印刷业经营者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的有效期内未从事所备案的印刷经营活动,原备案手续过期,要求延续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在有效期内未完成所备案的印刷经营活动要求延续的,应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延期手续。
  (四)实行印刷企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管理的报告制度。各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批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含审批设立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要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审批印刷企业的情况、变更情况、备案情况等以书面形式报送省新闻出版局;对履行委托管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新闻出版局报告。委托管理事项的执行情况和属地印刷业的监督管理情况,每年年底要向省新闻出版局作出书面报告。
  五、其他有关事项
  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审批备案事项的委托管理,按省新闻出版局2005年12月16日印发的《关于对部分新闻出版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委托管理的通知》(浙新出发〔2005〕84号)的规定办理。

  附件:1.《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备案表》
  3.《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
  4.《承接境外印刷品备案表》

印刷经营许可证
申 请 表

  企业名称:                  (盖章)
  地  址:                     
  主管部门:                     
  经营范围:                     
                       
  建厂日期:         企业类型:       
  职工人数:         电  话:       
  传 真 号:         邮政编码:       
  E-mail:       企业法定代表人:     (盖章)



  浙 江 省 新 闻 出 版 局 制



资格条件

厂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注册资本(万元)

 

企业职工总数:     人。  其中

管理人员:   人

技术人员:    人

工人:          人

生产能力

产 品 名 称

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

书 刊 排 字

万字

 

其中照相排字

万字

 

书 刊 印 刷

 

其中:胶印印刷

 

胶 印 印 刷

对开色令

 

零 件 印 刷

千令

 

凹 印 印 刷

全张千令

 

书 刊 装 订

 

其 中:精 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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