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部分印刷经营
审批备案事项委托管理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扩大县(市)新闻出版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和有关印刷业管理的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委托管理的范围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关于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清理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令第24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提高效率,建立健全层级管理体制,服务基层和群众,促进全省印刷业健康快速发展,现将部分印刷经营审批备案事项委托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管理。
(一)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审批;
(二)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备案;
(三)出版物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印刷委托书事前备案;
(四)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包装装潢印刷品事前备案。
二、委托管理的责任
(一)省新闻出版局对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实施受委托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管理,并承担该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确定的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制定本省的规划和实施措施。
2.指导受委托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委托管理事项,并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培训。
3.统一制作审批、备案使用的许可证、申请表等表格。
4.监督受委托行政机关履行管理职能,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时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委托管理的情况;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投诉,及时纠正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责令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或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5.凡发现有下列行为的,省新闻出版局将责成有关单位切实整改,直至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超委托管理范围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擅自将委托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其他部门、单位办理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资格条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在办理行政许可与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财物和谋取私利的。
(二)受委托的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省新闻出版局委托的范围内履行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职能,以省新闻出版局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对省新闻出版局负责,并接受检查监督,承担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新闻出版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省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在省新闻出版局委托的范围内,行使审批、备案的权限,不得将受委托管理的审批、备案事项再委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办理。
2.建立严格的行政许可事项内部办理程序、管理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监督机制,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办理结果,提高办事效率。
3.负责每月一次向省新闻出版局报告审批、备案情况,每年一次填报印刷企业的统计数据。
4.负责答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咨询,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处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投诉事项。
三、审批备案的程序
(一)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审批。
1.申请人申请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委托管理的权限,向所在地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报送的书面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设立印刷企业申请书。载明企业的名称、地址、厂房建筑面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址、资本来源、资本数额、主要生产设备等;
(2)注册资金证明。新设立印刷企业,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注册资金数额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增加或变更经营范围的印刷企业,须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注册资金数额的营业执照;
(3)印刷企业章程;
(4)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5)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已提交有注册资金数额的营业执照的除外);
(6)拥有印刷设备的有效证明材料;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8)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9)填写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供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应当受理。受理后,按照《
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总署《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对其厂房和印刷设备要进行现场核验,对其他证明材料要严格核验其真实性。同时要审核是否符合省新闻出版局确定的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自受理之日起,要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制发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印制、盖章的《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备案。
1.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报原批准设立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2.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报告。应列明:印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企业类型、申请变更事项和理由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时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情况;
(2)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要提交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原《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印刷业经营者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填写《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备案表》,予以备案。属于变更主要登记事项的,更换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印制、盖章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属于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收回和注销原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刷企业变更经营范围,不得以备案形式变更,必须按照设立印刷企业的申报、审批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