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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扩大县(市)新闻出版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出版署令第10号)和《浙江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浙新出发〔2001〕54号)。
  二、申请条件
  (一)有指导本企业生产及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增强职工凝聚力的宗旨;
  (二)有与主办单位名称相符的企业报名称;
  (三)有正当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的办报人员和办公场所;
  (四)免费赠送,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刊登广告,不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与外单位以协办、联办之类形式从事出版发行活动,不传播到境外;
  (五)创办单位必须是生产型大中型企业,县(市、区)级医院或三级甲等以上医院、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酒店)、大型餐饮饭店(含连锁分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员工在1000人以上)、商场(含连锁超市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员工在1000人以上)等服务性企业,并建有党的组织。
  (六)承印单位必须是出版物印刷企业。
  三、市、县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和审批要求
  (一)各设区市及义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主要负责企业报型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审批、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审批。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根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和行政许可事项受理规定,对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的、市属企业提出的报纸型内部资料出版物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同意创办的报纸型内部资料出版物,在10个工作日内报省新闻出版局备案。
  2.监管。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建立健全审读队伍和样报送缴制度、审读制度,加强日常监管;要严格审核主办单位的申请条件,严格按照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程序,办理审批登记手续;要限定报纸型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出版范围和赠阅对象,规范企业报名,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二)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创办报纸型内部资料出版物主办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作出说明。
  (三)所需材料和审批期限。主办单位须提交申请报告,填写企业报型内部资料出版物登记表。要求申请材料齐全、准确。审批期限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四)对委托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的,省新闻出版局将责成有关市、县(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进行整改,直至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附件:企业报型内部资料出版物登记表

企业报型内部资料出版物
登 记 表

  资料名称:           

  主办单位:           



  浙 江 省 新 闻 出 版局



资料名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创办时间

 

周  期

 

开  版

 

印刷日期

 

负责人

 

经费来源

 

发放范围

 

承印单位

 

企业性质

 

主要产品

 

年 产 值

 

年上交税利

 

 



主 办 单 位

我单位对所办内部资料《         》负政治、经济责任。

 

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签字:      

单 位 党 组 织 公 章:      

年  月  日  

主管

单位

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审核机关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受委托机关

审批

意见

 

 

企业报型内部资料准印证:浙企准字第    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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