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图书型内部资料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图书;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用于形象宣传、产品介绍的非卖性图书。《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不得作为图书型内部资料出版。
三、委托审批方法:由省新闻出版局按照额度配发统一的《图书准印证》,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受委托范围内审批,并按照统一格式编号(如杭州市审批的图书型内部资料编号为“浙内图准字〔2009〕杭1号”,以此类推)。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将《图书准印证》的审批发放情况及样本(每种2份)及时上报省局审核备案。省局配发的《图书准印证》额度用尽后,核发新的准印证额度。
四、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对受委托范围内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进行审批前的内容审读。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应组织人员,对出版物样稿(样品)进行独立审读,并写出书面意见。审读应以《
出版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
二十七条、
二十八条有关规定为主要依据。审读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由申请出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单位承担。
五、图书型内部资料出版物审批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向有关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书稿清样和有关的著作权证明文件;
(二)申请报告应当注明出版物名称、编印目的、经费来源、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拟委印单位等项目;
(三)印制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有正当的经费来源,必须符合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或销售,不得搞有偿经营性活动,不得用《图书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
六、申请出版图书型内部资料应注意的事项:
(一)申请出版图书型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应当提交有关著作权证明文件,并签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权利保证书”(附件2)。申请单位如在图书型内部资料出版物中使用他人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或同意。
(二)图书型内部资料出版物印刷数量以及发送对象应由批准部门从严控制。
(三)经批准的图书型内部资料出版物,应当安排在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设立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
(四)为编辑、制作图书型内部资料出版物而设立的有关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责任由其主办单位承担。
(五)《图书准印证》按一种图书型内部资料出版物一证的原则核发,一次性使用有效。
(六)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有虚假的,撤销原批准的《图书准印证》。委印单位违反规定,印制、发行、出租图书型内部资料出版物的,由批准机关根据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七、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应按照《办法》和本方案实施审批,不得超越规定的内容范围和额度审批。
附件:1.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读意见表
2.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权利保证书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读意见表
选题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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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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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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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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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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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印单位
| (另附承印单位“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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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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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
意见
| 以下类别的图书型内部资料须转报省级有关部门审读后报省新闻出版局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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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类 史志类 文史类 宗教类
药品类 对外宣传类 法规汇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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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读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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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 审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省级有关部门是指:党史类报省委党史研究室;史志类报省地方志办公室;文史类报省政协文史资料编辑委员会;宗教类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药品类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外宣传类报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法规汇编类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权 利 保 证 书
本单位保证所申请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权利归本单位所有,保证所提交的文件真实、合法。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承担一切政治、经济、法律责任。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名称:
特此保证。
申请单位:
年 月 日
说明:申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如系含有违禁内容或侵犯其他人权利以及提交的文件不真实、不合法的,申请单位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将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2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关于企业创办报纸型
内部资料出版物委托审批的实施方案
为做好审批企业创办报纸型内部资料出版物的依法委托管理工作,明确市、县(市、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任务、责任和审批程序,确保依法行政、服务基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管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