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6日)废止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09〕5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省血液中心、省直医疗机构:
根据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的精神,现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血液中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收费标准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在血液中心(血站)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配血费和储血费。
1、配血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6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储血费每袋加收10元。
三、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规财发〔2005〕437号文件精神及我省现行规定,确定全省血液中心(血站)统一的收费标准(见附表1)。从我省实际出发,经调查研究,确定我省的新增血液项目收费标准(见附表2)。新增血液项目收费标准试行期为1年,试行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加收20元。去除白细胞的材料费另行收取,材料费由省血液中心通过集中招标等方式确定全省统一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血液中心(血站)不得自行确定材料费加收标准。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冀价行费〔2003〕45号、冀价行费〔2005〕53号文件自行废止。
五、血液中心(血站)应与各医疗机构签定送血计划,对于计划内送血,应提供免费送血服务;计划外送血收取送血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市区内20元/次,周边郊县50公里以内的50元/次,50公里以外的80元/次(含路、桥收费站的通行费用)。送血服务里程按单程计算。送血服务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得由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