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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能源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优惠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能源局关于转发
《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优惠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冀价管〔2009〕26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现将《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优惠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55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物价局要组织当地供电、发电等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开展对国家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

  二、各市物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研究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及完善峰谷电价工作,提出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三、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同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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