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经煤管〔2009〕185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管理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市煤炭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依法加强煤炭生产许可监管,维护正常的煤炭生产秩序,推动煤矿整合,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和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服务年限(以下简称服务年限)按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服务年限计算和登记。
二、持有相关合法有效前置许可、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的新建煤矿,其服务年限按初步设计服务年限,以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完成煤矿整合工程的改扩建、资源整合主体矿井,其服务年限按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服务年限,以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四、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保留矿井,其服务年限按初步设计服务年限减去已生产年限计算剩余服务年限。
五、未完成整合工程的改扩建、资源整合主体矿井,其服务年限在整合期间暂延1年,待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按前述规定完善服务年限。
六、未取得合法有效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前置许可的矿井,暂不延续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待取得相关前置许可手续后,再延续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
七、列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煤矿整合工作的通知》(渝府〔2009〕2号)、已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但有关前置许可条件不完善的,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可按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的有关要求参加年检。完善有关必备法定手续后,方可组织煤炭生产。
八、每年第一季度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时间,请各有关单位提前作好年检相关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