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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岩内社区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岩内社区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09〕1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集美区2008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地〔2008〕408号)及厦府地〔2008〕609号文批复,决定征收集美区后溪镇后安村51940平方米集体土地,合计征收土地51940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收面积(平方米)

被征收

单 位

征地实

施单位

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

岩内社区服务中心

文体

娱乐

51940

后安村

厦门市后溪镇人民政府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8〕609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集府〔2005〕10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的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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