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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试点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试点的通知
(冀卫农基〔2009〕14号)


各市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新型农村合作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参合农民受益水平,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经研究决定,在全省逐步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试点,2010年各市门诊统筹的试点县(市、区)要达到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市、区)总数的30%以上,沧州市为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试点市,在全市推行门诊统筹工作。请各市按照“河北省2010年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试点名额分配表”(见附件),结合当地实际,优先选择积极性高、管理能力较强的县(市、区)作为扩大试点地区。请于2009年5月20日前,将扩大试点的县(市、区)的名单报卫生厅农村与基层卫生管理处。

  卫生厅将对明年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的县(市、区)管理和经办人员进行培训。

  附件:河北省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扩大门诊统筹试点名额分配表

  二OO九年五月四日

  附件:河北省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扩大门诊统筹试点名额分配表

市名

县(市、区)总数

扩大试点数额

所占百分比

石家庄

17

6

35%

承 德

11

4

36%

张家口

17

6

35%

秦皇岛

7

3

42%

唐 山

14

4

36%

廊 坊

10

3

30%

保 定

25

8

32%

沧 州

16

16

100%

衡 水

11

4

36%

邢 台

19

6

32%

邯 郸

17

6

35%

合 计

164

66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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