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有关工作的通知
(沪经信推(2009)215号)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市级预算单位:
根据《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和《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了做好2010年度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申报和专项评审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10年度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的申报范围包括:(1)新增项目,包括信息系统新建项目、升级改造项目和运行维护项目;(2)结转项目,即以往年度已经原市信息委项目评审并同意实施,且市财政局已安排预算并纳入分年度滚动管理,2010年度需在部门预算中继续安排实施的跨年度项目;(3)历年备选项目,即以往年度已经原市信息委项目评审并同意实施,但市财政局未安排预算,2010年度需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实施的项目。
二、申报材料
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申报函、申报盘等相关材料。
(一)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发放的2010年度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申报软件,录入本部门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申报信息,并按轻重缓急对信息系统新建项目和升级改造项目进行汇总排序后形成申报盘,申报盘内容须与申报函保持一致。
(二)对信息系统新建项目,应当提供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规划、法规等有关材料;
(三)对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应当提供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运行维护外包合同、验收报告、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各预算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控制信息化建设项目,促进资源整合,充分利用好已建的电子政务公共设施,避免重复建设和损失浪费。
(二)各预算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办法》、《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及管理指南(试行)》和本通知要求,如实、全面、准确地申报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对重复申报、故意漏报的,一经发现,将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通报批评。
(三)各预算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应当做好专项评审的配合工作。专项评审过程中需要补充材料的,各预算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市经济信息化委的要求按时提交。
(四)2009年度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申报经原市信息委评审结果为“暂缓”的项目,可以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申报;评审结果为“否定”的,不得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