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39号)
《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馆业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维护旅馆、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式公寓、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渡假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选址、房屋建筑安全、消防和住宿人员财物保管设备设施符合国家规定;
(三)有安全保卫机构或者安全保卫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安全保卫负责人身份证明,其他从业人员名录;
(二)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和消防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旅馆内部平面图;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四)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和停水、停电、治安案件等事件应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