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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攻坚计划的意见

  (九)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院校要积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加快推进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工学校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种)的,在使用、工资福利等方面参照大专学历人员待遇执行。用工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营造良好的企业用工环境。
  (十)建立职业教育攻坚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职业教育攻坚的投入力度。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资金筹措、投入力度,实行多渠道筹措经费的办法,积极引导行业、企业和民间资金举办职业教育,努力争取中央和省资金支持。积极探索并建立政府购买职业教育培训服务制度,充分发挥攻坚经费使用效益。市本级财政和各县区财政要设立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示范性职业学校建设、薄弱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乡镇成人学校建设,确保完成职业教育攻坚计划。从2009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30%;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经费的10-20%用于农村职业教育;职业院校收入的学费用于职业教育攻坚的比例不得低于30%。中等职业学校经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可以使用非教学用资产作抵押或收费权作担保,筹措发展资金,改善办学条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攻坚计划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上级下拨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职业教育专项资金,落实所属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学生资助的配套经费,不得以学费冲抵财政拨款,或以任何方式提留、挤占和挪用学费。探索并逐步实行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
  (十一)落实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认真落实省政府豫政〔2008〕64号文件规定:经批准建设或扩容的职业院校基本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和河道管理费等。对经批准用于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职业院校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职业院校教学设施和学生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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