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法定程序施行政处罚。做到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对企业的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纠正违法行为为目的,着眼整改、纠错、规范,教育企业自觉守法,杜绝粗暴执法、野蛮执法。
(二)实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2009年8月底前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严格遵照执行。
(三)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行政机关作出重大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等重大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对企业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处罚的,一律按规定的下限收取,并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企业首次违规且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责成其限期进行整改,不得直接给予处罚。
(四)实行帮助整改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处罚后,应当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提供相应的指导,帮助企业制定整改措施。未提供指导帮助的,不得再次实施处罚。
六、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一)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人员执法职责和岗位责任,建立并完善检查制度、投诉制度、评议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监督措施,切实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
(二)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促检查作用,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认真落实《漯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要采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责任制考核、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等方式,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督促部门整改。同时,对行政复议以及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判决撤销的行政案件,要加大纠错力度,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情况通报。
(三)由政府法制机构与监察部门牵头,组织对全市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组织企业评议、委托中介机构调查等方式了解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情况,并对企业、群众满意程度较低的执法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反映出的问题,责令执法部门限期改正。
(四)在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对行政执法人员粗暴执法、野蛮执法或者企业和群众投诉、反映执法部门违法执法、侵害群众、企业合法权益的,根据情节对有关执法部门及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