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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执法强化企业服务的意见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执法强化企业服务的意见
(漯政[2009]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省政府《关于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的实施意见》(豫政〔2009〕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加大对企业服务力度,切实保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行政执法、强化企业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服务观念,坚持依法行政
  (一)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强化企业至上和为企业排忧解难的服务意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创新服务方法,落实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积极主动地为各类企业搞好服务,以实际行动为实现“保民生、保稳定、保发展”的目标服务,确保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对全市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实行网上公示,企业及社会公众可通过河南省政府法制网《行政执法人员在线查询系统》即时查询,未录入系统并公示的执法人员无行政执法资格,企业有权拒绝其执法行为。
  (三)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责任手册》制度,从身份披露、执法规范、行为规范、岗位职责、执法业绩、学习培训六个方面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评定,完善管理手段,落实岗位职责,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实行开门立法,切实问计于民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行政机关制定涉及企业发展和企业权益的各类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分别实行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决定制度,其中征求企业意见不得少于10家,对征求到的合理意见,要积极予以采纳。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行政垄断等违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内容,不得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强制企业接受中介服务、加入各种协会;不得强制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达标、评比、鉴定、考核等活动;不得违法加重企业负担。
  (三)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要及时上报备案,备案机关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责令制定机关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企业发现规范性文件违反规定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同级或上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建议,要求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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