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额信用贷款和小额联保贷款。依托农村信用工程创建,对参与信用户评定的回乡农民工根据评定等级发放小额信用贷款。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补偿金等联合资信方式,通过规范信用共同体的资信公开、信用评估、贷款催收等程序,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发放小额联保贷款。
(二)创业基金担保贷款。探索由回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出资,政府通过投资平台参与,共同成立创业担保基金,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建立管理机构和管理程序,发放农民工回乡创业贷款。创业基金会员可以持回乡创业担保中心出具的担保协议书,到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按照一定放大倍数,确定企业授信额度。
(三)企业互助联保贷款。由多家回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企业依照“自愿联合、互助联保、风险共担”的原则,组成贷款担保互助组织,约定贷款金额和还款责任。回乡创业贷款人可持企业联保协议书到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四)权证质押贷款。由回乡创业贷款申请人持权证(如林权)等有效证件,到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结合实际情况提供一定额度的贷款。
(五)经营权质押贷款。回乡创业贷款申请者自愿申请将自己投资企业的经营权,主要是未来产生的收入(如旅游景区的门票收入、民办学校的收费权等)作为借款质押,将其所有收支账户设在贷款方办理,贷款方有权对企业经营重大事项和开支项目进行审查,并结合企业经营情况及时提供贷款支持。
(六)面向企业法人代表、股东以其自有财产作为抵押担保贷款。对回乡创办规模较小的企业,以企业法人代表、股东个人自有资产抵押担保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发放回乡创业贷款。
(七)土地厂房抵押贷款。由回乡创业贷款申请人将自己的土地以及自身经营的房产作为抵押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发放一定比例的贷款。
(八)其他模式。鼓励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加强信贷管理制度创新,扩大回乡创业农民工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用于回乡农民工创业贷款担保。在银行业信贷推行农民工创业的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开展诚信教育,培养广大农民的信用意识,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为回乡农民工创业贷款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九)提高监管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环境。继续本着“科学监管、审慎监管、促进改革、鼓励创新、支持发展”的原则,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窗口指导,在监管政策上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一是切实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加快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速度。二是加强正面引导,出台鼓励政策措施。三是将总体信贷、小企业贷款以及“三农”贷款增长情况等纳入对高管人员的年度履职考核。四是督促和指导银行业机构利用目前良好的盈利状况,加大不良贷款核销、剥离和处置力度,为今后的业务发展奠定基础,留下空间。五是继续大力推动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巩固大型银行的改革成果,加大城信社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农信社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的工作力度,鼓励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战略合作,进一步增强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支持经济发展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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