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明电〔2009〕112号)精神,结合《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在“安全生产年”活动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杭安委〔2009〕7号),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首先要安全发展”、“保安全才能快发展”的理念,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标本兼治,远近结合,突出重点,依法治理,夯实基础,提高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为确保我市经济“转危为机、跨越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实施分类监管,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实现降事故、控指标、保平安的目标,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区、县(市)政府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市各牵头单位在抓好本单位隐患治理工作的同时,对本行业(领域)的隐患治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加强业务指导、监督和服务。具体分工如下:
(一)矿山、化工、烟花爆竹、船舶修造、机械、冶金、印染、造纸等工矿行业及高处悬挂作业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实施;
(二)电动自行车、工程运输车超载超速,违反交通禁令标志、违反交通信号灯隐患治理工作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牵头组织实施;
(三)道路交通设施及工程建设(包括桥梁、隧道等)、临水临崖路段、交通运输企业、出租车、水上交通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组织实施;
(四)建筑施工领域、施工特种设备、城市公用设施、市区公共交通的隐患治理工作由市建委牵头组织实施;
(五)地铁工程建设单位职能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由市地铁集团牵头组织实施;
(六)宾馆饭店、商贸旅游场所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由市旅委牵头组织实施;
(七)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的消防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牵头组织实施;
(八)特种设备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由市质监局牵头组织实施;
(九)水利工程建设、山塘、水库、山林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由市林水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农机、渔业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由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一)学校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由市教育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二)医院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三)电力企业的隐患治理工作由市电力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四)市属工矿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级有关部门或单位牵头组织实施。
四、主要内容
(一)综合内容。
各地、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政策、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资助资金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大型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的;
9.各级政府对有关地区、行业(区域)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10.有关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需要重点治理的行业(领域)及有关企业、单位的安全隐患。
(二)专项内容。
1.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
(1)企业的安全生产治理工作。
治理违规开采。对不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开采现状与设计技术资料和图纸不相符的,要坚决予以治理。
治理违章爆破。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实施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安全距离、落实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制定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预防措施;落实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治理不安全出口。地下矿山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至少设置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要符合相关要求。
治理采空区安全隐患。地下矿山要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采空区管理制度及采空区处理方案;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要采取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对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矿山,要开展地压管理和监测。
治理防排水安全隐患。要对地下矿山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有关防排水的规定,制定和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查清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了解地表移动带、陷落带范围内重大水体及导水构造的状况,制订和落实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等应急预案。
治理提升系统安全隐患。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要符合设计要求,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设施,制定和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治理通风系统安全隐患。要建立有效的机械通风系统,完善通风管理制度,风质、风量、风速要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
治理机电系统安全隐患。地下矿山自备发电机的功率要满足有关要求,地表调度室(值班室)至井下各中段采区及主要工作部位应设有可靠的通讯系统。
治理露天矿安全隐患。露天矿山要按照设计方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要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遇有断层、岩石节理裂隙发育、岩层倾向与边坡坡面倾向相近时,制定和落实防止边坡塌方、滑落措施;深凹露天采场要制定防洪措施和配备专用防洪设施;全面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技术。
治理排土场安全隐患。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等要符合要求;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排土作业,建立排土场监测系统,落实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措施。
治理安全标准化工作不落实、不到位问题。
治理尾矿库运行问题。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按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整改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等问题。
严格坝体安全管理。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坝浸润线埋深、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等要满足设计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滩顶高程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四等以上尾矿坝要设置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
加强应急管理。制订防洪渡汛主要措施和应急预案,准备物资器材;对尾矿坝及尾矿坝下游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实施有效监控。
加强闭库管理。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要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2)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任务。
督促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企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及时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规范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企业;治理超量排放储存尾矿、无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的尾矿库企业。
督促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不规范、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等安全隐患的治理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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