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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18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杭州市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杭州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明确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安排,认真抓好“三项行动”的组织实施。要根据“三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责任,细化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确保“三项行动”抓细、抓实、抓出成效。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要抓住不放,组织相关部门,明确牵头单位,加强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要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突出工作重点。“三项行动”要结合安全生产规律和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地各部门要对各种非法违法违规生产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大对非事故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强化执法监督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对重点工程建设、高处悬挂作业、工程运输车、道路交通、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消防等事故多发易发行业(领域),要集中力量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落实重点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凡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均要依法严厉查处,真正做到隐患整治一个消除一个。要加大对高温、汛期、严寒等恶劣天气和“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汛期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严密防范因台风、暴雨、冰冻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实行项目化管理。“三项行动”要贯穿各地各部门和全年工作始终,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推进,实施项目化管理。市政府将“三项行动”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同时,建立“三项行动”工作动态每月报告制度,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安全生产执法、隐患治理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开展“三项行动”情况的督促指导,市安委办要做好综合指导工作,不定期开展督查协调,推动面上工作。
  五、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三项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增强推进“三项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总结宣传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事故隐患,对“三项行动”实施不力、走过场的单位公开曝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宣传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各区、县(市)和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每月进展情况(须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和文字说明)、每季工作小结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总结材料,请分别于5月底前,次月3日(其中7月3日、10月3日分别报送截至上季度末的工作进展小结材料)和11月15日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电话:85811471,传真:85811472,85811463,电子邮箱:ajj@hz.gov.cn)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杭州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实现“三个零增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明电〔2009〕112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高发势头,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及具体执法重点
  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突出抓好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消防以及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确定的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执法,重点对以下行为予以坚决查处:
  (一)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二)被取缔关闭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三)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四)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五)瞒报事故的;
  (六)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七)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八)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九)其他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具体执法重点:
  (一)市安全监管局组织开展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尾矿库违规排放、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进行项目建设、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等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查处。
  (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对矿山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以及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查处。
  (三)市建委组织开展对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报监手续、施工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施工、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对施工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等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查处。
  (四)市交通局组织开展对公路车辆超限超载、水上运输超速超限超载、非法运营、非客运船舶非法载客、船舶船员未取得合格证书、违反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船岸界面安全措施不落实及危险货物瞒报、在建公路和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等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查处。
  (五)市质监局组织开展对无证、超范围或者许可证过期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使用非法特种设备、超期不检、不按规定进行电梯维保、无证上岗等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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