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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各类动物、植物观赏园区。

  (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

  (五)各类传播媒体、出版机构。

  (六)科技型企业、创意类企业。

  (七)工业、农业科技园区,科技种养示范场。

  (八)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

  第十二条 重庆市科普基地的组织认定工作由市科委牵头实施,市政府各部门负责直属单位的推荐申报工作,各区县(自治县)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推荐申报工作,中央在渝单位可直接申报。

  第十三条 市科委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科协、市社科联组织重庆市科普基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请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审定。评审方式为评议和现场考察。评选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没有异议的予以确认。

  公示期间,对被认定的重庆市科普基地持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委提出。市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被认定的重庆市科普基地,将授予“重庆市科普基地”称号,并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五条 提出申请的组织或机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重庆市科普基地申报表》。

  (二)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三)场地设施、仪器设备等有关证明。

  (四)人员资质、学历等证明。

  (五)近两年开展各类科普活动或从事科普工作情况总结。

  (六)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科普工作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重庆市科普基地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1―2次。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重庆市科普基地每年向主管单位和市科委报送科普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市科委对重庆市科普基地实行“以奖代补”制度,根据每个基地每年开展的科普活动、科普项目研发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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