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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定期在周边地区和边远地区开展科普活动,发挥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七)具备一定的开展对外科普合作与交流能力。

  第九条 申报重庆市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普教育基地。

  1.具有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及相应的设施和器材,并能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活动。

  2.组织开展各类大型科普活动,并将支持和承担大型科普活动纳入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3.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科技馆、博物馆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50天。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科研机构,以及高等院校实验室、观测台(站)、高新技术企业等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60天。以上机构应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及活动内容。

  4.具有科普活动策划能力,并能利用多种手段和载体开展科普教育活动,有专人讲解或指导。

  5.科普培训类基地是经政府部门批准的教育或培训机构,开展科普培训的教师在5人以上,从事科普培训取得一定成效。

  (二)科普传媒基地。

  1.具有政府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

  2.拥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人员。

  3.具有一定数量的广播、电视等科普节目或科普出版物。

  (三)科普研发与创作基地。

  1.有明确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方向和年度研究开发计划,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

  2.研究开发人员总数在8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应不低于60%。

  3.每年有固定经费投入科普产品研究开发,自主完成的科普研发项目居同行业前列。

第三章 创建和认定

  第十条 鼓励多个部门、区县(自治县)联建共建科普基地。参与联建共建各方应当签订联建共建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指定一个主要依托单位。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可申报重庆市科普基地:

  (一)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

  (二)各类自然、历史文化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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