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定期在周边地区和边远地区开展科普活动,发挥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七)具备一定的开展对外科普合作与交流能力。
第九条 申报重庆市科普基地的机构或组织除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普教育基地。
1.具有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及相应的设施和器材,并能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活动。
2.组织开展各类大型科普活动,并将支持和承担大型科普活动纳入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3.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科技馆、博物馆等具备常年开放条件的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250天。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示范功能的科研机构,以及高等院校实验室、观测台(站)、高新技术企业等机构,每年向公众开放的天数不少于60天。以上机构应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及活动内容。
4.具有科普活动策划能力,并能利用多种手段和载体开展科普教育活动,有专人讲解或指导。
5.科普培训类基地是经政府部门批准的教育或培训机构,开展科普培训的教师在5人以上,从事科普培训取得一定成效。
(二)科普传媒基地。
1.具有政府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
2.拥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人员。
3.具有一定数量的广播、电视等科普节目或科普出版物。
(三)科普研发与创作基地。
1.有明确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方向和年度研究开发计划,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
2.研究开发人员总数在8人以上,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应不低于60%。
3.每年有固定经费投入科普产品研究开发,自主完成的科普研发项目居同行业前列。
第三章 创建和认定
第十条 鼓励多个部门、区县(自治县)联建共建科普基地。参与联建共建各方应当签订联建共建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指定一个主要依托单位。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可申报重庆市科普基地:
(一)各类科技、文化、教育场馆。
(二)各类自然、历史文化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