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9〕11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暂行办法》已与有关方面协商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重庆市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加强科普阵地建设,提升区域科普能力,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
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科普基地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有效平台,对全市科普工作具有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主要从事科普活动、科学和技术知识传播、科普创作、科普培训、展品研发等工作的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 市科委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科协、市社科联负责重庆市科普基地的创建、命名和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申报国家科普基地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分类和条件
第四条 重庆市科普基地按照自身功能,主要分为科普教育基地、科普传媒基地、科普研发与创作基地等三类。
第五条 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为社会组织或公众个人提供学习科学技术知识、开展科普活动的机构,以及针对全市科普管理人员、科普业务人员、科普志愿人员开展科普培训的机构。主要包括:场馆科普教育基地、非场馆科普教育基地。
(一)场馆科普教育基地,是指综合性科技场馆、专题性科技场馆以及具备科普功能的其他类型场馆。
1.综合性科技场馆是指以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多主题科技活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