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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当前及食品安全整顿期间屠宰执法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当前及食品安全整顿期间屠宰执法工作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9〕64号)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主管部门:
  按照去年底商务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害猪病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的通知》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猪肉注水猪肉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工作部署,我市从今年1月至4月开展了打击私屠滥宰、生猪注水、制售病害猪肉的屠宰执法专项整治行动。为了巩固和扩大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果,进一步遏制违法屠宰行为,消除屠宰行业食品安全隐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结合商务部关于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整顿的工作意见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H1N1流感防控的工作部署,现就加强我市当前及食品安全整顿期间屠宰执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长专项整治行动期限。在今年1月至4月开展的屠宰执法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继续开展以“三打一查”为重点的屠宰执法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整治行动期限延长为与全国食品安全整顿期限同步。
  二、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加大对私屠滥宰高发区域和顽固窝点的执法检查力度,查获私屠滥宰窝点的,要彻底捣毁屠宰设施,没收屠宰工具和涉案生猪及猪肉,对私屠滥宰行为的实施者、私屠滥宰场地的提供者、私屠滥宰猪肉储藏场地提供者、定点屠宰证章牌伪造者和冒用者等违法行为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定点屠宰企业为私屠滥宰提供证章牌的,依法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打击生猪注水违法行为。加大对生猪注水高发区域和顽固窝点的执法检查力度,查获生猪注水行为的,要彻底捣毁注水设施,没收注水工具和涉案生猪及猪肉,对注水行为的实施者、注水场地的提供者等违法行为责任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定点屠宰企业向生猪注水的,依法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厉打击宰杀病害猪违法行为。加大对宰杀病害猪高发区域和顽固窝点以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严防H1N1流感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传播。查获病害猪肉制售窝点且屠宰证据确凿的,按照私屠滥宰论处;定点屠宰企业对病害猪或病害猪肉不进行无害化处理、为病害猪肉加盖合格章出具合格证放行出厂的,依法给予严厉处罚直至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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