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9]115号)
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项城、永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
为适应社会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求不断扩大的新情况,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费规范化管理,促进疾病预防控制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原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314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南省新增部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检验收费项目的通知》(豫财办综[2007]49号)要求,我们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核定了部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检验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测费和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部分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所列项目均属用户委托服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二、各级卫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下列情况下实施的监测、检验活动不得收费:
(一)非接受用户委托进行的监测、检验活动;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市场上的产品的卫生标准进行监督抽查检验,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监测检验费;
(三)上级卫生防疫部门部署开展的监测(检验)、检查、考核及协助下级部门解决疑难问题;
(四)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或无明确责任人(法人或自然人)引起的突发性疾病流行、中毒事件处理;
(五)卫生防疫的流行病监测、科学研究;
(六)由于检验单位的原因造成检验监测结果出现差错的;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卫生监测活动。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收费前须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收费时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即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国库,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