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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9)

  (七)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个人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等;
  (八)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的主要贡献及其证明材料)、在职人员要出具所在工作单位同意证明;
  (九)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涉及特殊行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
  (十)科技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科技行政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同意设立的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医学科技类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按科学技术部、卫生部《关于对科研机构开展涉医活动进行检查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5]405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经科技行政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申请人持审查同意文件和相关材料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凭登记证书申办其他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申请注销登记,按照《办法》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根据民政部《转发财政部关于对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的函的通知》,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接受年检,每年3月31日前应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等材料报送科技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于4月31日前报送民政部门年检。接受科技行政部门年检初审应提交如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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