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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9)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科函字〔2009〕232号)


各区、县级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科技局和市民政局反映。

  附件:广州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九年五月八日

  附件:
广州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科技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非国有资产比例不少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与扩散、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民办科技机构。
  第三条 市和区(县级市)科技行政部门是本市、区(县级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市和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市和区(县级市)科技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办法》的规定负责对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年检、变更、注销前的业务审查,并同时抄报上级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全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一般应当在其住所地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登记;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或确有必要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可以在市民政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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