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异地商会登记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九年五月七日
云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来投资企业对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
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有关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异地商会,是指云南省外的其他省、市、自治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自愿发起组建的、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专名命名为基本特征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异地商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得吸收个人会员入会。
第三条 异地商会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异地商会的活动,应当以促进原籍地同云南发展贸易和经济技术交往为宗旨,为其会员依法开展业务活动提供服务。
第五条 州(市)以上民政部门是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州(市)以上招商引资部门是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除本条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外,其他部门不得审批设立异地商会。
第六条 异地商会申请登记除符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原籍地在登记地行政区域内投资、具有较大规模和实力且在本行业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企业发起。发起企业不得少于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