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理职责
(一) 市科委是企业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宏观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企业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有关政策、办法等指导性文件,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组织实验室的评估和考核,通过有关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等方式对实验室予以支持。
(二) 市有关部门(行业)是企业市级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 转制院所和企业是企业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实验室的建设与日常运行,为实验室提供建设、运行经费及保障条件。
四、申请条件和要求
(一) 依托单位须为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或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内资控股企业。高等院校、其他科研院所、港澳台商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 依托单位须为具备一定规模的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并建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具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战略,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3年以上,内部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较强的综合科技实力,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较强的行业辐射能力和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处于本领域国内领先地位。
(三) 企业实验室应具备先进的科研条件和设施,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总值1000万元以上,并对外开放使用。
(四) 依托单位研发经费投入较大,近三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5%,能够为企业实验室提供充足的建设、运行和实验费用,并承诺建设期间实验室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总值达到1500万元以上。
(五) 企业实验室应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是集中依托单位精华力量、代表相关领域或本行业最高研究水平的科研基地;在重大关键技术创新或系统集成方面成果突出,能够承担和完成市级和国家重大科研任务。
(六) 企业实验室应拥有一支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高水平的科技创新队伍,具有良好的培养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的条件与业绩,综合科研实力较强,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以上的科研人员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七) 企业实验室应建立创新、灵活、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科研合作,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行业带动和辐射作用。
五、建设方式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