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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江西天一药业有限公司委托加工药品的批复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江西天一药业有限公司委托加工药品的批复
(赣食药监安〔2009〕57号)


江西天一药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复方鲜竹沥液委托生产的报告》收悉。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查,同意你公司复方鲜竹沥液(规格:10ml/支)委托江西金桥药业有限公司加工,委托加工有效期自2009年5月14日至2010年5月13日,在委托生产期间,委托双方应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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