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期间,企业申报项目建设取得的合法票据,是核定项目实际完成投资的依据。企业向群众个人支付的项目建设费用开具的单据,其费用计入投资额,但必须经具体承办人员及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非规定期间票据、白条等凭证反映的费用均不计入投资额。
(三)项目建设程序合规,各种手续齐全,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完整。
(四)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无污染并实现节能减排。
(五)项目建设单位在2007年至2009年期间获得省级以上财政支持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再支持。但列入省政府重点支持项目的,可不受此限制。
(六)当申报贴息金额超过省级年度财政预算限额时,按照优先扶持的原则,排序依次递选。
三、申报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
按属地和归口原则,凡符合上述范围和条件的项目均可申报。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项目向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以下简称“产业办”)和财政局申报;非扶贫县成长型企业的项目经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所在县(市、区)产业办和财政局申报;扶贫县成长型企业的项目直接向所在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扶贫办”)和财政局申报。项目经审查同意后,由各县(市、区)产业办(或扶贫办)和财政局联合行文,归口上报所在地设区市(直管县必须抄报设区市相关部门)。各设区市、直管县产业办(或扶贫办)会同同级财政局审核汇总排序后,联合行文归口上报。
(二)申报材料
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非扶贫县成长型企业材料分别报省产业办5份,省财政厅1份。扶贫县成长型企业材料分别报省扶贫办5份,省财政厅1份。
申报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各设区市(或直管县)产业办(或扶贫办)和财政局联合推荐文件及县(市)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2、《河北省农业产业化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及《河北省农业产业化企业贷款贴息项目投资明细表》、各设区市(或直管县)申报项目汇总表(必须用execl制表)及电子版;
3、
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4、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核实审计报告(成长型企业),审计内容和要求请各级财政部门从省财政厅内网农业处网页查询;
5、有关部门批复或备案的立项手续材料及科技项目凭证、环保达标证明、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证明、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资金筹集及建设支出凭证等有效凭证的复印件。
(三)项目审核
省产业办负责对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建设情况的审查,同时负责组织省级产业主管部门对非扶贫开发重点县成长型企业项目建设情况的审查。省扶贫办负责对扶贫县成长型企业项目建设情况的审查。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龙头企业项目投资情况的审核。成长型企业项目由各设区市或直管县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其投资情况进行核实审计,必要时省财政厅组织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