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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开业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人通过市运输管理局网站或所在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索取《汽车租赁经营开业备案表》(以下简称《开业备案表》)一式二份,如实、完整填写,经法定代表人审定后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人持填写和盖章后的《开业备案表》向所在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报,并提交如下附件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合法租用证明及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租赁经营车辆登记证及复印件;

  7.其他必要的辅助资料。

  (三)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当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四)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填报要求、附件是否齐全有效。

  1.填报内容符合要求且附件齐全有效的,在《汽车租赁经营开业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备案专用章。

  2.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或附件不全、无效的,指导申报人补齐补正;当场不能补齐补正的,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之后按前述程序办理。

  (五)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制作《代理事项告知书》、《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连同审签后的《开业备案表》一份,交申报人备存。

第三章 变更备案

  第九条 已办理开业备案的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在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情形出现30日内申报变更备案:

  (一)租赁经营车辆增加或减少的;

  (二)营业门店增加或撤、并的;

  (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

  (四)原开业备案的其他事项及内容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 上述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人按第八条的相应方式索取和填写相应的备案表,并按该表《填报说明》备齐附件资料。

  (二)申报人向所在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相关备案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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