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开业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人通过市运输管理局网站或所在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索取《汽车租赁经营开业备案表》(以下简称《开业备案表》)一式二份,如实、完整填写,经法定代表人审定后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人持填写和盖章后的《开业备案表》向所在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报,并提交如下附件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合法租用证明及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租赁经营车辆登记证及复印件;
7.其他必要的辅助资料。
(三)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当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四)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填报要求、附件是否齐全有效。
1.填报内容符合要求且附件齐全有效的,在《汽车租赁经营开业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备案专用章。
2.填写内容不符合要求或附件不全、无效的,指导申报人补齐补正;当场不能补齐补正的,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之后按前述程序办理。
(五)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制作《代理事项告知书》、《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连同审签后的《开业备案表》一份,交申报人备存。
第三章 变更备案
第九条 已办理开业备案的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在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该情形出现30日内申报变更备案:
(一)租赁经营车辆增加或减少的;
(二)营业门店增加或撤、并的;
(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
(四)原开业备案的其他事项及内容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 上述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人按第八条的相应方式索取和填写相应的备案表,并按该表《填报说明》备齐附件资料。
(二)申报人向所在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相关备案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