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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运管赁发[2009]62号)


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局机关各处室,各汽车租赁企业:

  为加强汽车租赁行业管理,特制定《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汽车租赁行业管理,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2002年市政府第105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贯彻实施《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475-2007),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报有关信息资料,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程序受理、核查并备存。

  第三条 经营业户的备案主体为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包括:

  (一)开业备案。即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和租赁车辆的初始状况备案;

  (二)变更备案。即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或营业门店工商登记事项变更、营业门店增减、租赁车辆增减等情况备案;

  (三)停业歇业备案。即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停业、歇业、复业情况备案。

  第五条 市运输管理局负责全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辖区各类备案事项,履行辖区备案管理责任。

  第六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的业户,应当符合汽车租赁基本经营条件(详见附件),应当按照本办法申报备案,并对备案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接受事后监督管理。

第二章 开业备案

  第七条 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租赁车辆登记证30日内申报开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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