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
《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财政局、经委(经贸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29号)精神,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经委在总结试行工作基础上,完善拟定了《
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九年五月六日
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
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29号)精神,为加大对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扶持力度,省财政设立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代补资金”)。为规范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奖代补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省经委共同负责管理。
第三条 奖励原则:坚持注重实效、突出贡献、择优奖励和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奖励对象: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政府。
第五条 考核指标:按各地与省政府签订的年度《湖北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工作目标责任书》,对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数、新增增加值、新增就业人数、新增上缴工商税收等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条 考核依据:以省统计局提供的新进入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数据进行考核。各地应依法、真实、准确提供统计数据,不得弄虚作假,对上年相关指标统计数据为零的,须提供相关企业分户情况及文字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