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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

  六、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二十二)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人力资源服务领域,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十三)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置,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编制内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各相关部门综合预算中安排,以保障其向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逐步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具体职责和范围由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制定。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乡镇)、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要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就业服务条件。地震灾区要结合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加快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场所建设。

  (二十四)建立就业、失业登记制度。通过就业和失业登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含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全省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登记失业的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社区就业人员等免费发放。本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在《登记证》中予以注明。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制定。

  七、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二十五)加强领导、分工协作。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完善落实政策,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进展。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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