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办理失业登记且难以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人员,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制定。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各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十四)实行创业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各地可适当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十五)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工作的需要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省级财政继续安排资金对各地就业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并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绩效考评。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另行制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切实做好重点人群的就业工作
(十六)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项扶持政策,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边远艰苦地区、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国家有关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同时为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强化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着力解决供求信息不对称、技能与岗位不适应的问题,提高就业服务的有效性。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落实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