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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关于利用城建档案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物价局关于利用城建档案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价函〔2009〕72号)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市房地产档案馆: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利用档案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8〕561号)和《关于利用城建档案收费问题的批复》(粤价〔1999〕93号)以及《关于档案保管服务费档案装具成本费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办〔1999〕6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利用城建档案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档案保护费

  利用一般档案进行复印、照像等,需交纳档案保护费:

  1、明清(含明清)以前的一般档案(价值珍贵的除外)每页收费0.15~0.20元;

  2、民国时期档案每页收费0.05~0.15元;

  3、革命历史时期档案每页收费0.10~0.20元;

  4、建国后档案每页收费0.05~0.10元。

  对特别珍贵的历史档案,复制保护费收费标准可按同时期档案收费的3~5倍收取。

  二、证明费

  出具房地产证明费:

  1、每宗房产150㎡以内(含150㎡)收费10-50元;

  2、每宗房产150㎡以上800㎡以内(含800㎡)收费300元;

  3、每宗房产800㎡以上收费400元。

  三、复印工本费

  1、复印8开纸每面收费0.80元;

  2、复印16开纸每面收费0.40元。

  四、咨询服务费

  1、调阅档案,每卷收费1元;

  2、来馆查阅档案收取咨询服务费每次1元;

  3、来函索取材料收取咨询服务费每次4元。

  五、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和各级党政机关为工作查考利用档案,应无偿提供服务。复印档案资料按第三点规定计收复印工本费。

  六、本通知自2009年5月15日起执行,请按规定到我局换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并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接受群众监督。原我局《关于利用房地产档案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汕价〔1999〕75号)和《关于城建档案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汕价费二函[2000]1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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